N本报记者 李秋云 见习记者 洪燕茹 通讯员 苏晓晖 黄福星
一年一度的“3·15”又快到了。生活中,您在消费时遭遇过权益被侵害的事情吗?知道商家的哪些行为会侵害您的权益吗?
如果您并不是很清楚,那么,今天这个版面上的一些案例和提醒,或许能给您以提示。
【案例】
本报讯 为追求轰动的广告效应,房产商虚构“开盘狂销5亿”的销售额;在办理商品房交房手续时,房产商强制要求购房者缴纳不应当收取的水表立户费、电表立户费和燃气立户费等费用;为了多赚钱,停车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摩托车车主超标准收取拖车费……
在“3·15”即将到来之际,日前,泉州市工商局通报了去年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涉及汽车销售、房产销售、驾考培训等多个行业,与消费者的吃、住、行等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工商部门希望借此警示经营者,并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案例1 房产商开盘 虚构“狂销5亿”
去年9月30日,石狮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举报,调查发现某投资公司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盘销售房地产。此外,该公司在对外介绍楼盘时,虚构“销售5亿”的销售额。
工商认定,该投资公司的行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有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的销售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石狮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2
不买IC卡不给考试
驾校无理转嫁费用
去年6月7日,德化县工商局接到市民举报称,一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收取不合理费用。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向学员收取IC卡费用,规定学员“不购买IC卡就不能参加驾校培训考试”。
工商认定,IC卡费用本该由驾校承担,其却将这一费用转嫁给学员,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德化县工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10.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422.3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3
销售过期大米
商家被罚十余万元
去年7月25日,永春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一家粮油店内摆放的标有“××苗芽米”等字样的预包装大米已超过保质期;标有“××精制大米”等字样的预包装大米,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
最终,永春县工商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大米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元,没收上述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大米,并处罚款人民币113400元;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规范预包装大米的行为,除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大米外,还处罚款人民币8000元。
案例4
利用格式合同
违规收水电立户费
去年4月10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安溪县工商局发现,某集团公司在办理商品房交房手续时,强制要求购房者缴纳不应当收取的水表立户费、电表立户费和燃气立户费等费用,属于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安溪县工商局对由此引发的纠纷进行调解,责令该房地产公司退还不应收取的费用,并对其违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销售假冒保健品
药店被罚5万元
去年5月23日,根据消费者举报,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某药店经营的田田雪牌清减润肠胶囊疑有质量问题。经查,包装标示的生产厂家未持有标示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也未生产该胶囊;该药店提供了某批发公司的配送清单,但该批发公司并未配送这些假冒保健食品。
因当事人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扣押的假冒保健食品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840元,处罚款50000元。
案例6
超额收取拖车费
停车场被处罚款
去年8月23日,泉州市物价局根据市民举报,查明某停车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摩托车车主,超标准收取拖车费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泉州市物价局责令该停车场将多收的160元退还缴费者,并按多收价款的5倍处以罚款800元。
市物价局对该停车场2013年以来的收费行为进行了全面检查,查明该停车场还存在其他违法多收费的事实,并据此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动】
泉州工商开展整治假冒伪劣行动
本报讯 昨日,记者了解到,本月起,泉州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将持续两个月,重点针对鞋服、食品、数码家电等领域,重点整治大众消费品、农资和农产品、网络交易,通过查处曝光,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
此次专项整治将以民众反映强烈及被点名检查的大型商场、商品批发交易市场、酒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商标侵权案件多发地为重点区域,以鞋服、食品、数码家电、日用品等行业为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侵犯国内外知名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
同时,还将严肃查处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地理标志行为,严厉打击假冒地理标志专用权行为;加强对农资批发集散地、经营门店和物流配送、乡镇游商的监控巡查,坚决查处农资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增强农民维权能力。
泉州工商还将利用网络监管平台,核实本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主体信息,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查处网上销售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晋江开通12315官方微信平台
消费者可发微信举报
本报讯 今年“3·15”,晋江市工商局12315接诉小组将于15日当天,在青阳阳光广场举行现场咨询。当天上午,市民可直接向现场接诉小组申诉、举报,工作人员将现场受理、登记、分流并反馈。
此外,今年2月10日,晋江市工商局已经开通了“晋江12315”官方微信平台,可在线上实时解答消费者咨询,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提醒】
“新消法”实施在即
泉州工商“画”说亮点
本报讯 网购后悔权、举证责任倒置、拒开发票违法……关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了解多少呢?
3月15日,“新消法”就将正式施行,它与现行版本相比,有哪些调整,有什么新亮点?为了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新消法”,泉州工商特别以系列漫画的方式开展“新消法”宣传,对“新消法”的亮点进行呈现、解读。从今天起,本报也将对此进行连载。
今年“3·15”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本报今起也开通维权热线!如果您在消费过程中曾遭遇消费陷阱,或因所谓行业潜规则遭遇了权益被侵害的事情,都可以拨打海都热线通968111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与您一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