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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7版:城事/相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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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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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余烬烧毁一辆奥迪
法院判车主自行担责90%,烧垃圾者未清除隐患,担责10%

N本报记者 韩影

本报讯 只一顿饭的工夫,南安人罗女士走出餐馆,发现自己的奥迪车已被烧成残骸。原来,饭前她不慎将车停在被烧的垃圾堆上,余烬酿成了火灾。随后,罗女士将饭馆、燃烧垃圾的人,一同告上法庭。

鲤城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这是罗女士停车不慎酿成,要自行担责90%,烧垃圾者承担10%。截至昨日,本案一审宣判尚未生效。

【事件实录】 到餐馆吃了顿饭 奥迪车烧成残骸

去年3月6日上午10时52分许,罗女士到鲤城区某餐馆就餐,将车停在了该餐馆北侧的空地上。1个多小时后,罗女士就餐完毕,正准备开车回家,发现车子已被烧得面目全非了。

去年4月3日,鲤城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此次火灾事故原因作出认定:起火点位于奥迪小车发动机下方位置,起火原因则是市民傅某强和许某斌焚烧垃圾的残留物,引燃了奥迪车底部的可燃物。经鉴定,小车损失共计14万余元。

罗女士将烧垃圾的傅某强二人,及餐馆老板,共同推上被告席。她认为,傅某强二人燃耗垃圾是导致小车起火直接原因,而自己到餐馆就餐,餐馆应对顾客财产起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审判决】

车主停车不审慎

自行承担90%责任

鲤城法院审理认为,火灾原因,已经消防部门予以确认,法庭上,被告傅某强、许某斌二人对认定持有异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核申请,因此事故认定已生效。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傅某强二人,未在规范场所内处置垃圾,焚烧垃圾后也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导致余烬引燃小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但法院认为,罗女士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者,明知停车位置有垃圾焚烧的灰烬,仍将车辆停放在灰烬之上,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由于罗女士未能举证,说明其停车场所系餐馆的临时停车场,故她要求餐馆老板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傅某强、许某斌承担10%的责任,共同赔偿罗女士经济损失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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