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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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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福(陈春福纸品回收加工厂投资者): 经调查核实,你投资经营的“陈春福纸品回收加工厂”未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本机关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我局于2014年1月27日向你送达《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环罚字〔2014〕1号),你拒绝签收,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限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陈春福纸品回收加工厂的经营并在十五日内到丰泽街兴业银行缴纳。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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