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朱远娥 文/图
“3·15”临近,房产纠纷问题也颇受消费者关注。记者了解到,近两年来,随着漳州房地产开发进入高峰期,不少买房问题也随之出现,购房者的权益日益受到重视。记者走访漳州芗城区法院了解到,在漳州较为常见的房产诉讼案件中,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占最大比重。除此之外,解除合同、单方违约以及违规收费等诉讼也时有发生。
逾期交房或办证 莫让不可抗力成借口
业主沈先生买下了漳州西部永鸿国际城的一套两居室,交房日期是2013年8月31日。沈先生满心期待着到时房子可以装修作为婚房,却没想到房子逾期了将近5个月,今年2月份开发商通知业主交房时,对延期交房的违约金并未提及,遭到业主的集体投诉。事后,开发商书面回应业主质疑,称逾期交房并非单方因素,涉及政府规划、市政配套等多个原因。
出现逾期交房的纠纷当中,漳州已有诸多先例。2011年5月,东部楼盘尚东琴畔逾期交房100多天,业主陈先生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遭拒后拒绝交房。此后,经过调解无果,陈先生及多户业主先后以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向龙文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7月,龙文区法院对部分业主的起诉一审作出判决,认为瑞佳房产逾期交房为43天,对于逾期办证的问题,法院认为因规划部门同意规划延期验收故可顺延,并不存在逾期办证问题。
记者了解到,等待拿到交房的钥匙,对于购房者而言无疑是件煎熬的事。但现实生活中,不少购房者因开发商延期交房而焦灼。在商品房买卖阶段,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都约定了交房的时间,一旦超过这个时间,开发商无法按时交房,就可被视为逾期交房。通常情况下,逾期交房伴随的问题,必然导致逾期办证。近两年来,逾期交房和办证已经成为法院受理房产诉讼最为集中的两大类型。
律师支招:延期交房,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是否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延期交房,是购房者维权的关键点。如果开发商在延迟交房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延期交房,维权的关键点就是这种延期是否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如果确实因不可抗力造成延期,开发商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其次,要看清楚合同,部分开发商制定的购房合同,尤其是补充合同中可能暗藏陷阱,例如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对等、出卖方擅自扩大不可抗力的解释等。
解除合同 需分清责任问题
章先生和洪女士夫妇去年买下了新城国际一套86平方米的房产,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房屋首付款19.8万元。由于是首套房,章先生夫妇原本打算向银行贷款35万,当时负责接待的置业顾问表示,办理按揭贷款问题不大。没想到合同进入贷款审批环节,银行给出的理由是章先生具有不良征信记录无法贷款。这时,章先生才回想起来,自己的信用卡曾经两次逾期还款,已经被银行列入“黑名单”。
无法从银行贷款,开发商要求章先生夫妇选择一次性付款交付剩下的房款,或者选择退房,章先生夫妇左右为难,拒绝了开发商退房的要求,双方产生了纠纷。2013年7月,漳州市芗城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开发商退还章先生所交的首付款,双方解除合同,章先生协助开发商办理合同注销备案及退税手续。
记者了解到,工薪阶层买房,一般采取按揭贷款。不过,一旦银行银根紧缩或由于个人征信存在瑕疵,并不是所有贷款的审批都能通过。特别是在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的情况下,买房采用按揭贷款将受到直接影响。在个人按揭贷款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会要求购房者一次性付款或者退房,购房者难以承受压力,双方因此产生分歧。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审理的多起纠纷案件,就涉及上述问题。
律师支招:个人的征信记录直接影响按揭贷款,购房者在买房时,除了考虑自身的购买力,还要事先到银行查询个人的征信情况,避免因为贷款审批不下来而引起纠纷。在双方的买卖合同当中,均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购房者如果因为自身原因导致不能贷款,不仅要解除合同,还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银行的额度条件也间接影响贷款审批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在银行额度不足时,审批会更谨慎,购房者贷款也将可能受到影响。
合同约定 需关注交房条件
不少购房者都有亲身的体会,在买房之前,开发商承诺小区的绿化率、容积率、会所、游泳池等配套设施都和当初的宣传不一样,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发商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受理过多起纠纷案件当中,涉及开发商的配套设施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临时变更公共配套用途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两年前,南女士购买了芗城区南昌中路都市阳光的房产,双方合同当中规定4楼3000平方米的会所供购房人使用,包括游乐园、健身房、活动室等多项小区辅助设施。由于所购买的小区位于漳州最为繁华的中心地带,当时房子的单价每平方米比周边贵了2000多元,南女士觉得物有所值,花重金买下了这里的房产。没想到实际交房后,南女士发现当初开发商所承诺的配套无法兑现,小区的配套设施与当初开发商的承诺有很大的差别。协商未果后,她将一纸诉讼递交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按购房总额的百分之一赔偿。
律师支招:现有的“示范文本”中对小区公共部分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一般没有规定。一旦发生纠纷,这些条款的缺失,不但难以确定开发商是否违约,而且即使在法院认定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也难以确定赔偿范围,法院只能酌情确定。因此,进一步完善开发商交房的具体条件,是减少纠纷的重要途径。
涉及付款问题 需事先摸清情况
在签订认购书时,开发商一般会要求购房者交纳定金。一些开发商写明是“定金”,但有一些却写明是“订金”。对于普通的购房者来说,很难弄清楚其中的差别。
群裕小区的黄女士1998年购买了群裕小区一套经济适用房,2012年打算再购买一套商品房,于是用3万多元下定了群裕小区对面的一套商品房,但却遭遇两难处境:既买不了房,也拿不回定金。由于黄女士已有一套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关规定,如果还想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待取得完全产权后才能够再次购买商品房。
律师支招:购房之前,对自身名下的房产涉及的相关政策,应该到有关部门咨询,不能单方听信置业顾问的引导。并且,一般的商业合同中设定的“定金”和“订金”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法律效应,如果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违约,开发商有权利没收定金,而如果开发商违约,则需要2倍退还定金;相比较之下,“订金”则属合同义务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可退还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