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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7版:城事/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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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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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经法院调解获赔
法官回访受伤阿婆

N本报记者 韩影 通讯员 陈文芳 郭昕婕

本报讯 “谢谢,还麻烦你们过来看我!”昨日下午3时许,家住泉州鲤城新门街的蔡阿婆,见经办法官来家中探望,乐得合不拢嘴。但一年多前的那场车祸,让阿婆行动依然十分不便,她屡次想从椅子上站起来握手,但怎么也站不起来,又屡次坐了下去。

今年3月,是全省法院“妇女儿童司法维权服务月”,其间,鲤城法院民一庭对交通人身损害类案件进行梳理,并决定回访一些女性受害人,蔡阿婆便是法官们想到的第一人。

事故发生在2012年11月28日中午12时许。在泉州市区新门街,一辆往临漳门方向行驶的小型客车,将过马路的蔡阿婆撞倒。陈某是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驾驶员,案发当天,开车到泉州办事,不料途中发生意外。

鲤城交警勘查发现,事发路段车道机非混合、双向四车道,且处于交叉口,路况相对复杂。交警认定,肇事驾驶员陈某,行经该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碰撞到蔡阿婆,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蔡阿婆肋骨被撞伤,接下来的100多天,都在医院中度过,生活一度不能自理,并被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其间,肇事驾驶员陈某曾支付医疗费等5.4万元。

去年8月,阿婆将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某及保险公司一并推上被告席,请求三方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今年1月,该案一审调解结案,安溪信用合作联社承诺赔偿2.4万元,保险公司答应赔偿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4万元。

对法院的调解结果,阿婆表示很满意,“可即便赔偿再多,身体毕竟不如从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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