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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3版:关注/本地·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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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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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追踪之烟盒指纹 引发跨省孤证奇案
永修县表示会给方俊金明确的说法
昨发通稿称,“尽管尚无证据证明方某与该起入室盗窃案无关,但方某依然认为自己被‘冤枉’了”;方俊金对这种“自证无罪”的逻辑非常不满
本报连续三天关注方俊金案

N本报记者 曾炳光 杨清竹

本报讯 昨日,江西九江市永修县委宣传部向海都记者发来通稿,称永修县会公平公正地处理方俊金案件,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通稿的标题叫《江西永修:涉嫌盗窃叫“冤” 政法委牵头介入调查》。针对通稿内容,方俊金及其家属非常不满,“从永修的报道看,他们毫无悔悟,他们是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

针对通稿,记者想做进一步采访,提出要发采访函和采访提纲,但被永修县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拒绝。

永修县委宣传部发来通稿但拒绝采访

漳州农民方俊金,因自己的指纹出现在江西的一起盗窃案发现场,被江西永修县跨省逮捕,最终因证据不足释放,本报近日连续作了独家报道。方俊金说:“当地公检法机关稀里糊涂地抓人、公诉和撤诉,关押自己11个月零7天,必须给说法并做出赔偿。”

昨天,记者多次拨通永修县委宣传部的三部办公室电话,均无人接听。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九江市政府秘书处,再次传真了采访函、采访提纲,工作人员表示会帮忙协调,随后称永修县委宣传部方面会和记者联系。

之后,永修县委宣传部的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和记者联系,表示已经出了新闻通稿。他介绍,通稿是由永修县委政法委提供的,但不愿提供政法委方面的联系电话。针对留有指纹的烟盒为何灭失,以及为何证据不足仍然强行公诉并判决等问题,记者提出传真采访函、采访提纲到永修县委宣传部,也被拒绝。他表示,如果有新的调查结果,会第一时间发布并告知记者。

通稿称政法委将公平公正处理

昨天下午,永修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给记者发来新闻通稿。这份通稿同时发在由九江市政府新闻办、九江日报社主办的九江新闻网上。

通稿标题为《江西永修:涉嫌盗窃叫“冤” 政法委牵头介入调查》,内容全文如下:

近日,福建一媒体刊发报道:《漳州无辜农民被江西警方带走,指纹引出跨省“冤”案》,介绍福建云霄县农民因在江西永修一入室盗窃现场留有指纹,被司法机关起诉,后因证据不充分,司法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经过。

据了解,2009年2月12日,江西省永修县涂埠镇一小区内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根据现场遗留的1枚指纹,司法部门认定方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4月11日,云霄县警方抓获方某,并通知永修县公安局将其押回案发地。随后,永修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方某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级法院发回永修县法院重审。2014年3月17日,永修县检察院以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方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到目前为止,尽管尚无证据证明方某与该起入室盗窃案无关,但方某依然认为自己被“冤枉”了。针对这一情况,永修县政法委牵头组织了相关司法部门和专家,按照法律法规对该案的办理进行核查。政法委负责同志表示,一定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处理,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说法。

家属质疑“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记者将这一情况回馈给方俊金及其家属。他们看完九江新闻网上的报道后回应,“从永修县的报道看,他们毫无悔悟,他们是放纵了真正的犯罪分子”。

方俊金的家属介绍,他们咨询了律师,不起诉有三种情形:一是证据不足不起诉,该类型发现新证据可以重新起诉;二是有犯罪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犯罪;三是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而不起诉。从永修县的这起盗窃案来看,永修县警方肯定对此案进行了补充侦查,但多次侦查还是没有找到证据,检察院提出撤诉,说明当地司法根本不能证明方俊金到过案发现场,“否则怎么会放人呢”?

“照他们通稿所说,我们还要自己找证据证明自己与该起入室盗窃案无关,他们错抓人还要我们自己证明无罪!”家属认为,刑事案件是要求控方举证,而不是当事人自证无罪。

律师称既然无罪就该做出赔偿

方俊金案的辩护律师林志强说,方俊金一案经过了完整侦查起诉程序,但就是找不到证据证明方俊金到过永修县,只能以不起诉收场。如果有证据证明方俊金到过永修,检方早就重新起诉了。按照“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检方无法证明方俊金有罪,那方俊金就是无罪。既然无罪,司法部门就应做出相应处理,该道歉的道歉,该赔偿的赔偿。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刑法学硕士生导师吴情树也说,本案的证据认定就是最大的漏洞,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刑法逻辑上说,人只有有罪和无罪两种状态,没有中间状态。检方撤诉就说明方俊金是无罪的,应该获得当地公检法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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