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洪水敬 吴文霞 高婉兰 颜杰 邓梅芬 林越玲 陈水秀 林媛
本报讯 修订后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至今已经一年了,对加强泉州市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一年中,我市消防部门依据《条例》查处了一系列消防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不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逾期未改处罚款。
案例:2014年3月,石狮市客运站因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且逾期未改。当地消防部门依据《条例》处罚款3000元。
释义:《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处罚款。
案例1:2014年1月,惠安县一酒吧因无视消防安全工作,场所存在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部分消防应急照明灯损坏等火灾隐患,被消防大队依法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案例2:2013年12月,南安市消防大队监督人员在开展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大检查时,发现位于康美镇兰田村一便利店,部分消火栓被货物遮挡,场所内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大部分损坏,违反了《条例》相关规定,被处罚款10000元。
释义:《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灭火器逾期不改罚款5000元以上
案例:2013年11月,鲤城区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使用不合格灭火器逾期不整改而受到处罚。消防大队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处罚款5500元。
释义:《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消防技术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器材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罚款。
《条例》规定:影响灭火、逃生的责令改正,处罚款
案例:2013年10月至11月,台商投资区消防大队联合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安监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专项整治组,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排查发现,东园镇旭峰花园广场一中西餐厅二层部分窗外设置栅栏,且无开启装置;一自助式KTV二层南侧窗外设置两幅户外广告牌;百崎乡里春村百莲路一超市的二层窗外设置户外广告牌及栅栏,遮挡了场所逃生窗口,严重妨碍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逃生。联合检查组当场责令拆除,并依法处罚。
释义:《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和设置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