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安春先生:你方已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24日拖欠泉州市鲤城区涂门街北侧E#-D108、109 、110号店本季度租金尚欠人民45000元整至今尚未缴纳,经我方多次电话催促及多次快递和递交书面给你方催缴租金通知单,你方还是不予回复及缴纳拖欠店租。
由于你方已经违反双方签定《合作协议》约定在先,我方有权将解除《合作协议》关系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现如下通知:
本通知发出即日起 叁 日内,你方需向我方交清所有应付款项(含2013年12月25 日起本季度租金尚拖欠余款45000元整)及交清使用该房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宽带网络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等);经双方签字确认所有款项已结清的日期后,你方才可以搬迁商铺内属于自身物品,并且在2天内搬清和将商铺移交退还我方,若你方留置其商铺内的所有物品未按约定期限内搬出,我方可视为弃物有权自行处理,所得收益归我方所有与你方无关,所产生损失由你方承担;你方移交商铺需经我方验收,若你方承租及搬迁期间有造成该商铺受到破坏的,你方须赔偿因此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若你方未在期限内执行完整上述条款,我方有权将直接没收商铺及店内所有物品、设备,若不足以弥补我方损失,我方将进行索赔,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你方全部承担,同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本通知书发出当日即生效。
洪震澍
发文日期:20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