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黄从余
本报讯 菜园棚寮里的财物被盗,主人找到小偷,将其吊在大桥墩下暴打。老板凌晨蹲守抓住涉嫌偷酒男子,并将其打伤。没想,男子当天中午死于自家厕所。
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这两起案例,两失主因打伤“小偷”,从受害者成了施害者,被追究刑责,令人唏嘘。
那么,遇到小偷,我们该怎样既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又将小偷绳之以法?来听听检察官和律师怎么说。
案例1
失主找到小偷 将其吊在桥墩下殴打
去年11月27日,自家菜园棚寮内的香烟、饼干、手机等物品被盗,诏安人沈某敏怀疑是小舟等人所为。
次日晚上7时许,沈某敏叫上好友沈某贵、沈某松,在诏安县桥东镇村中村一乒乓球场找到小舟。
随后,三人将小舟带到国道324线诏安大桥桥墩下“拷问”。但由于小舟不承认盗窃事实,三人决定将小舟吊起来。他们先用绞丝绳绑住小舟的双手,利用摩托车,将小舟悬吊在诏安大桥桥墩下,并对其实施殴打。
事后,行人报警,民警将小舟解救。经鉴定,小舟的伤情属轻微伤。
后来,小舟承认自己偷了沈某敏的财物。诏安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7日,但因小舟17岁,不满18周岁,决定不予执行。事后,沈某贵、沈某敏、沈某松三人赔偿小舟经济损失1.1万元并道歉,获得小舟谅解。
昨日,诏安法院一审认为,沈某贵、沈某敏、沈某松采用捆绑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属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小舟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般过错,对沈某贵3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以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沈某贵3人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案例2
涉嫌偷酒被老板殴打 当日死于家中
洪某在长泰古农农场经营一家大排档,打烊后,啤酒经常被盗,他一心想抓住小偷。于是他决定和朋友,打烊后继续蹲守。
去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郭某刚走进大排档,就被蹲守的洪某发现。洪某与朋友柯某上前拦截,将郭某堵在了大门口。
郭某想逃离,被柯某一把推倒。洪某随后用模板和拳脚将郭某打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郭某带离。
当天中午12时20分左右,郭某被发现死于家中卫生间。
隔天,洪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目前,经长泰检察院提起公诉,长泰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作出判决。
经办检察官介绍,根据尸检报告,郭某系因肝脏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他有中重度脂肪肝,肝脏体积增大,遭受外力时较正常情况下肝脏容易破裂。经过理化检验鉴定,郭某心血的酒精含量为230毫克/100毫升,且排除甲胺磷、敌敌畏、安定、巴比妥、毒鼠强等毒物致死的可能。
结合证人证言,郭某当日被殴打回家后,至被发现死亡时,没有被再次殴打。因此认为,洪某、柯某对他的殴打行为与郭某肝脏破裂致死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对这两人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说法
小偷也是公民 不可用私刑
长泰检察院经办检察官介绍,我国的法律讲究公平、公正、公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小偷也是公民,我们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实施私刑,不能认为小偷偷东西有错,就是打死他们都是没有罪。这种偏激的认识是不对的。这样的做法触犯了法律,只能让抓小偷这样的好事变成伤人的坏事。我们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将小偷立即扭送公安机关,让他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我们对其用私刑。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的叶庆瑞律师介绍,盗窃是违法行为,但小偷的人身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切勿“以暴制暴”。《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公民一旦发现盗窃等违法行为,不得采取侵害他人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反击。否则,将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或者刑事责任。因为这两个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盗窃是一起案件,伤人又是另一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