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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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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黄颖 通讯员 郑爱国 本报讯 消费者李先生的燃气IC卡丢了要补办,龙海一燃气经营部却规定:用户补办新卡,不能补偿卡内没使用的充值金额。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2月下旬,李先生向龙海一燃气经营部签订了供气合同,并以每立方米15元买了18立方米的供用气,燃气经营部为他办了一张IC卡。燃气IC卡丢了后,李先生向燃气经营部反映,交了补卡费20元后,就出现上述一幕。事后,李先生向龙海市工商局12315投诉。 3月11日,龙海12315组织燃气经营部与李先生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燃气经营部将李先生原18立方米的供用气,充还进消费者的气表里。 与此同时,龙海市工商局对燃气经营部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28日,龙海市工商局责令该燃气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1000元的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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