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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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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全面接受“单独两孩”申请
15个工作日内批复;省实施细则正式下发,各县(市、区)执行统一标准

N海都记者 陈丽娟 陈斯红 实习生 黄艺昕

海都讯 昨天,泉州市人口计生委正式收到省“单独两孩”实施细则。这意味着,即日起,泉州全面开始接受“单独两孩”申请。

泉州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泉州市所有县(市、区)统一标准,按省里的实施细则执行。符合条件的夫妇,填写完申请表后,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办理。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批,最迟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独生子女如何界定,新政将给泉州带来怎样的影响?昨天,本报邀请泉州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市民如有疑问,还可致电海都热线通968111,我们将逐一收集问题请人口计生部门统一解答。如有特殊的个例,则由泉州市上报省里研究。

适用范围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已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应同时具备3个下列条件: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审批程序

符合政策的夫妇,需经双方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由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服务证》。

所需材料

1

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

《再生育申请表》和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效证件,即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申请人承诺声明。

单独夫妇一方为本省户籍、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外省一方还要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被视为独生子女的还需要多交一些证明:

1

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2

收养的以199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焦点解读

焦点 1

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按法规,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除此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独生子女,可生育第二孩:

1.本人曾经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为父母现存唯一子女的;

2.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且养父母没有其他子女的独养子女的;

3.双方生育一个子女后按《收养法》规定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或者收养一名孤儿、弃婴、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焦点 2

政策实施前,已经怀上第二孩的,算不算违规?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时,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已怀孕但未生育的夫妇,应按规定给予补办再生育服务证。

政策实施前,单独夫妇不符合再生育子女政策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要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焦点 3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会不会导致扎堆生小孩,从而造成医疗、教育等资源紧缺?

泉州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家庭仅1万户左右,对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值得一提的是,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不改变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基本国策的性质,不意味着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记者获悉,省卫计委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婚姻、户籍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入户采集、办事采集信息,准确把握出生人口动态。与此同时,省卫计委将根据生育旺盛期妇女和出生人口数量变动情况,提前将下一年度出生情况向全社会进行预报,增强人们错峰生育意识,引导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合理选择再生育时间。

焦点 4

符合单独政策的流动人口,可在泉州提出再生育申请吗?

省里细则指出,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流动人口单独夫妇,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就可在那里提出再生育申请。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一方户籍在泉州,一方户籍在外地市的,可以在泉州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双方户籍都不在泉州的,则不能在泉州市申请再生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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