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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1版:老板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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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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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商标纷争

N海都记者 陈金兰

核心提示 不久前,远在湖北出差的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胡诚初给记者打来电话说:“我们打赢了一起与林栋梁的‘利郎’商标官司。”几乎就在裁定书下达的同时,3月19日林栋梁在泉州本地媒体刊发一整版的利郎商务酒广告,再次触发了利郎创始人的敏感神经。作为福建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林栋梁同时担任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职务,正是其先后申请“利郎”系列商标,引起一系列争议。

实际上,这只是过去12年,双方围绕“利郎”二字的十多起商标注册与追索争夺战中的一次对垒而已。这场持续十多年的商标纷争也成为泉州商标维权与反维权中的一个经典案例,备受业内关注。日前,本报独家专访了上述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林栋梁和利郎副总裁胡诚初,对这场旷日持久的“利郎”商标之争进行深入解读。

最新事件 烧酒之争:“LILANZ”暂时扳倒“LILANG”烧酒

胡诚初所说的胜利,是指利郎公司与林栋梁一场围绕“LILANZ”和“LILANG”在第33类烧酒、鸡尾酒等商品上,是否构成近似,引发公众混淆的争议。

事情源于林栋梁在2010年7月23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即第8504521号“LIL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并于2012年1月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鸡尾酒等商品上。第8272717号“LILANZ”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则是由利郎公司2010年5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的,并于2012年5月6日初步审定,指定用于第33类商品上。值得一提的是,林栋梁于2012年7月4日率先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后经商标局异议裁定核准引证商标注册,不过目前引证商标还处于商评委异议复审中。

引发这次争议的焦点是,利郎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对林栋梁注册的争议商标提出争议申请。利郎公司认为,争议商标与该公司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造成市场混乱,对利郎公司产生不良影响。因此要求,依据商标法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商评委在上个月刚刚下达的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LILANG”与引证商标“LILANZ”仅有一个字母之差,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和称呼上十分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比争议商标申请在前。故,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即LILANG)予以撤销。由此,利郎公司暂时在这个个案交锋中处于优势局面,并为其在其他类别追索“利郎”商标留下空间。不过,在4月19日前,林栋梁还有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商评委这一裁定。

历史回顾 痛失“利郎LILANG”酒类商标

实际上,上述官司只是利郎公司与林栋梁在过去12年、十多回博弈的其中一起。而这一切纠纷还源于双方最早的一起围绕“利郎LILANG”的酒商标纠纷,从而引发后来的一系列纠纷。

“我是在一次飞机上偶然看到一则白酒广告后启发灵感,想起可以注册‘利郎’酒商标。”林栋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2002年3月22日,他正式用“利郎LILANG”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在第33类薄荷酒等商品上注册商标。此后,经过商标局长达5年的审查,并于2007年发布公告。利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然而让利郎高层始料不及的是,在此后冗长的商标局、商评委异议阶段,尽管2007年前后利郎男装已经风靡全国,但这还是阻止不了林栋梁的注册申请。其中的核心原因是:利郎公司的服装类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日期(2007年),是在林栋梁申请注册日(2002年3月22日)之后,其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利郎”服装商标,在林栋梁申请注册之前在中国已达到驰名程度。同时,商评委认为,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林栋梁注册的被异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存在误导公众,有使利郎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之虞。

由于利郎公司主动撤诉,2010年9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商评委的裁定结果。至此,林栋梁如愿拿到“利郎LILANG”酒类商标注册证。

后续发展 “利郎”权属之争仍在发酵

值得一提的是,林栋梁后来又通过拆分“利郎LILANG”组合,自2002年3月至今申请注册了近十件不同类别上的“利郎”相关商标,包括“利郎”、“利郎商务酒”、“利郎王子酒”,并引发了日后一系列旷日持久的知识产权纷争。据了解,上述近10件与“利郎”或“LILANG”相关的商标,涵盖日化产品、纺织品、衣服装饰品、药品、玩具及酒等商品,大多遭遇了利郎公司的异议。

经过近两年的打官司,目前酒类商标基本归林栋梁,服装类全部归利郎所有。双方有争议的或还在走法律流程的主要是其他类别,特别是24类纺织品和26类缝纫用品,双方互相提争议,目前仍处于冗长的循环异议、诉讼阶段。“我这里已经有七八本商标注册证了,我还向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出注册申请,除了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外,还包括欧美、东南亚等地区。”采访那天,林栋梁拿出一叠商标注册证给记者看。

据知情人士分析,相比第33类上的积极进展,利郎公司在其他类别“利郎”之争中或仍将面临严峻挑战,特别是酒、药品、玩具等商品类别上的相关商标。针对这几类商标,利郎公司难以用前述个案中所引述的同一理由进行博弈,未来仍面临比较复杂的法律策略设置问题。

相关报道详见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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