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简伟雄 通讯员 陈立烽 马勋强
海都讯 林某受雇帮人搭建屋顶钢棚,施工中,举起高高的槽钢后,他不幸被高压电击伤致残。这责任由谁来负?前天,连城县法院作出判决,屋主杨某和施工方李某需共同赔偿他各项损失20余万元,供电公司免责。
2013年5月,连城人杨某想为自家房屋搭建彩钢瓦棚,将工程承包给了李某。李某雇请林某等人进行作业。施工时,林某在三楼上,将长约9.2米的C型槽钢,从房外提升至楼顶时,与连城供电公司所有的10kV高压线路发生吸附,导致林某被高压电击伤。
经鉴定,林某双手部分丧失功能,构成八级伤残,右足趾缺失构成九级伤残、右踝关节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
林某将杨某、李某与供电公司分别诉至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未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违章搭盖彩钢瓦棚工程,明知房屋附近有10kV高压线,仍要求施工人员作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疏于施工管理,对杨某触电受伤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连城供电公司系电力设施管理人,在附近电线杆上设置了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且按照规定尽到了巡线义务,存在免责事由;而林某的疏忽大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损害结果应自负部分责任。
据此,法院确定对林某所遭受的损失,由杨某承担20%的责任,李某承担50%,林某自行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