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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09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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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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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能再当招牌
5月1日后仍用于广告宣传的企业,处10万罚款

N海都记者 徐丰

海都讯 “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今后可能要在商品包装上消失了。新《商标法》5月1日起实施,其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记者走访发现,不少商品还在用该商标;工商部门相关人士表示,5月1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可免罚。

昨日,记者走访发现,还有个别商家在使用驰名商标宣传,更多商家在使用著名商标宣传。在福州华林路新华都超市内,记者在调料区发现一款紫林牌山西陈醋,包装上仍有“驰名商标”的字样,售价8元,而包括天民酱油等4个品牌在内,包装则写着“著名商标”。

随后,记者联系了山西紫林醋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已经知道新规,目前生产的产品已经撤销这些字样,市面销售的是5月1日前生产的,国家也是允许的。另外,沃尔玛、新华都和永辉等几家大型超市负责人也表示,自5月1日起,不再允许进货和销售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

“法规特别说明,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可以免除处罚。”福州市工商部门相关人士介绍,新《商标法》去年8月底修改通过,这给了企业和商家足够的过渡时间。但5月1日后,仍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企业,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目前许多人都将‘驰名商标’当作荣誉称号宣传,其实这是一种误区。”长期从事商标代理事务的福州华夏商标事务所陈梁律师认为,之所以要认定“驰名商标”,本意是出于保护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免受侵犯。通过“驰名商标”这种法律保护手段,可以阻止关联行业将其进行复制、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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