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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N04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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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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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人为纵火 摩托起火殃及超市”追踪
争当车主未遂 点燃摩托车油管

N海都记者 曾炳光

海都讯 去年8月15日凌晨2时10分许,芗城区胜利路与芝山路交叉口的新南丰超市门口,一辆摩托车和电动车起火,车被烧成骨架,还引燃超市招牌和门面,幸好无人员伤亡。通过监控,火灾疑为人为纵火(本报去年8月16日N3版曾作报道)。

纵火的是19岁的少年于某。昨日,芗城法院审结此案,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焚烧的摩托车属邱某所有。法庭上,邱某介绍,去年8月15日凌晨,他骑一辆灰色摩托赛车载朋友陈某到新南丰超市门口,陈某下车到便利店买水。

其间,两名陌生男子骑一辆摩托车停在便利店旁边,其中一个较胖的男子过来跟邱某说,邱某所骑的灰色摩托赛车是他的,并与邱某发生争执。

之后,自称是车主的男子推搡了邱某一下,蹲下去将摩托车的油管割断,点燃摩托车后,坐上摩托车逃跑了。

法庭上,邱某指认于某就是与其争执并放火烧毁摩托车的人。

于某放火焚烧摩托车的行为,导致邱某的摩托车、超市外的一部电动车、便利店店面广告牌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4792元。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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