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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26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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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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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对面 男子蒙面持枪抢金行”追踪
劫金行男子一审获刑12年

N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黄从余 林蔚

海都讯 林某在派出所对面公然抢劫金店(本报去年12月4日、12月19日曾作报道)。经长泰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林某犯抢劫罪,一审获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公诉机关指控,去年11月,林某因欠钱,准备手枪、铁锤、匕首、防割手套、烟幕弹等作案工具,准备抢金店。去年12月2日晚上6点多,他戴上口罩和手套,背着藏有气手枪等工具的背包,骑着用贴纸和黑胶布伪装的摩托车,窜到长泰县岩溪镇区。他发现叶某经营的珠宝行里没人,就进入抢劫,还持枪指着叶某。随后,林某将气手枪和铁锤丢在店内,背上背包驾车逃离。之后,他被追赶而至的警察抓获。

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他使用的气手枪被认定为枪支。经长泰县价格认定局鉴定,他抢的金饰价值45917.6元。到案后,林某如实供述,并赔偿被害人玻璃等部分维修费1000元,被抢首饰已退还,被害人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长泰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持枪以胁迫的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45917.6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他事先踩点、购置气手枪等,主观恶性大,且在傍晚时分,在人口密集的镇区公然抢劫,社会影响、危害较大,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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