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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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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李秋云 通讯员 林健 海都讯 代工企业在接受订单时,如果没有对商标权利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也存在商标侵权的风险。近日,泉州市鲤城区工商局江南工商所办理了一起因使用“近似商标”而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最终,加工鞋面的代工厂被罚款19000多元。 5月中旬,江南工商所接到品牌企业投诉称,辖区一家工厂生产的运动鞋鞋面酷似Asics品牌的图案,可能构成侵权。随后,工商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在火炬工业区一工厂内发现大量已加工好的鞋面,鞋面图案和Asics商标注册证上的图形非常相像。 江南工商所所长林健介绍,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也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立案调查后,该加工企业负责人连连叫屈,称自己只是帮人加工鞋面,委托其加工的境外企业,鞋面图案也是由其提供的,“下单时,对方说他们在国外已经注册了商标”。 不过,该加工企业无法提供商标权利证明等相关材料。工商人员对该工厂的2200多双鞋面予以没收,并对其处以罚款19000多元。“泉州有不少代工厂,这个案例对他们也有警示意义。企业在接单时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商标权利证明等材料,避免侵权。”林健提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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