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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C05版:漳州房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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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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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品房买卖合同亮点多
补充协议不合理将被推翻

(网摘图)

N海都记者 朱远娥

核心提示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在旧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修订而成,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引人关注的焦点莫过于交房和办证的时间如何约定。

漳州市住建局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已经收到发文的通知,但具体如何执行还在研究当中。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分为预售合同和现房合同两个文本,另外增加了部分有利于购房者的保护细则,相关专家对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热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补充条款不能跟主文矛盾

行业人士介绍,由于商品房预售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导致最终交房时标准与承诺不一致而产生纠纷。近两年来,漳州频繁出现的涉嫌虚假宣传的纠纷,都由此引起。为了规避这一纠纷,促使开发商按照预售的承诺交房,新版合同与老版合同最大的区别是分为了两个版本,分别针对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

福建三合律师事务所吴文都律师认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大的价值,在于第二十八条约定: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吴文都律师告诉海都记者,在平常接触到的合同纠纷案件当中,出现的最糟糕的情况,就是补充条款完全推翻主合同的内容,造成购房者的权利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新版合同对这一补充条款做了明确的约定,对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更有保障。

除此以外,新规明确赋予购房者验房的权利,对交房时的细节做出规范,同时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给房企套上紧箍咒,多个细节条款的补充对购房者有利。

商品房交付和办证时间自行约定

目前,漳州已经成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重灾区”。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通过统计发现,漳州较为常见的房产诉讼案件中,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占最大比重,除此之外,解除合同、单方违约以及违规收费等诉讼类型也时有发生。那么新合同法对此是否有约束作用?

在商品房买卖阶段,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都约定了交房的时间,一旦超过了这个时间,开发商无法按时交房,就可被视为逾期交房。通常情况下,逾期交房伴随的问题,必然导致逾期办证。近两年来,逾期交房和办证已经成为法院受理房产诉讼最为集中的两大类型。

吴文都律师告诉海都记者,比较遗憾的是,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未做明确约定,以往对交房、办证时间都带有强制性的条款进行限定,新版合同则留给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对于购房者来说,买房比较关键的交房和办证两大环节,也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主要的权利,没有做出限定时间的强制性约定,对于弱势的购房者不利。

漳州市住建局相关人士介绍,针对新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已经收到发文的通知,但具体如何执行还在研究当中。在卖房市场下,要切实保障购房者的利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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