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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3版:同城/八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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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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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闽7条江 都将有“河长”
我省水污染治理推“河长制”,省领导担任闽江、九龙江、敖江“河长”

N海都记者 练仁福

海都讯 记者获悉,省政府日前出台多条措施,进一步加强闽江、九龙江、汀江、晋江、赛江(交溪)、敖江、龙江、木兰溪等重要流域保护管理,保障我省水安全。作为亮点之一,我省要在今年底前全面实行“河长制”,其中,闽江、九龙江、敖江由省领导担任河长。

我省提出,到2015年,国家、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1%以上。明年起,设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实行一旬一测,县城饮用水水源地一月一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要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

此外,我省逐步取消城镇饮用水地下水源,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县城以上使用地表饮用水水源;除温泉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抽取地下水的自备水源。省政府要求,今年9月底前,各地要组织开展水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抓好重点流域上游、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区域,排查化工、合成革、印染、造纸、制药和合成氨等重污染行业和涉重金属企业。

作为此次新政的一大亮点,我省今年将全面实施“河长制”。省政府提出,要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河段长负责制,跨行政区域河流由上一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闽江、九龙江、敖江由省领导担任河长,流域内市、县(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河段长;其他流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乡(镇)政府领导担任河长、河段长,并向社会公布。

所谓“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由江苏无锡市2007年在全国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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