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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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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肖和勇 通讯员 周瑞壬 黄文宝 海都讯 漳浦48岁男子欧某民,向税务机关虚开发票110份,金额达340万元,从中牟利约12万元。昨天,漳州漳浦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漳浦法院昨天披露,2010年7月,欧某民为漳州某数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运一批货物。结算运费时,该公司的一名女子黄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欧某民开发票时,多开运费金额,并答应按多开运费的3%作为手续费给他。2010年7月至2011年10月间,欧某民在没有实施承运该公司货物的情况下,以该公司的名义到漳浦县地税办税大厅,申请开具110份《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总金额达340万元。但鉴于他投案自首,且退还违法所得,漳浦法院判了其缓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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