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志坚
海都讯 昨天,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召开,分别提请一审《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和《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二审《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海都记者获悉,今后,厦门的城市(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或将不再有城乡之别;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会与同期物价上涨指数相挂钩。
低保标准将城乡一体化
此次办法修订,城乡一体化是重点。《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在低保标准、低保待遇享受期限、家庭成员收入计算期限三个方面取消了城乡差别,实现了两个统一,即城市(城镇)与农村标准统一和一人户与多人户标准统一。
《修正案(草案)》中提出,低保标准城乡一体后,保障对象统一表述为“城乡低保对象”。并且,将现行《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居民、村民”统一修订为“城乡居民”。
现行《办法》中,将低保标准分为城市、城镇、农村三类。城市和城镇又分一人户、二人户、三人及以上户。
《修正案(草案)》中指出,2011年,厦门已统一城市和城镇低保标准,且城市(城镇)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距逐年缩小,到了“十二五末”,厦门已经具备了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政策条件。因此,低保标准今后将城乡一体,也不再按人口数区分。
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
去年,厦门市出台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因此,这次《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条:“当月度低收入居民生活费用指数,同比涨幅较大时,应当向保障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但是,又指出由于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及物价涨幅相挂钩,并不一定每年都有调整。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低保相关制度。对获得最低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实现分类施保;对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进行备案,并进行严格审查;健全投诉举报检查制度,要求公开监督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并设置网上举报投诉窗口,一旦发现条件不符者,将停发补助金,收回并注销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
□相关新闻
对企业监管实行“证照分离”
昨天,《厦门经济特区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一审。修订后,将实现监管的“证照分离”,由工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并且,对于无证经营的惩罚力度更大,最高可罚50万元。
这是配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又一举措。厦门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黄清河说,在促进商事主体“宽进”的同时,必须加强政府对市场活动的“严管”。
保障房“可租可售”或将继续
昨天,《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二审。在初审时,最大的变化就是今后厦门保障性住房或将变为“只租不售”。但是,在这次审议中,“只租不售”又出现了变化,今后或将继续“可租可售”。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本年介绍,原条例中规定用于配售保障性住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经济适用房,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购买;二是保障性商品房,厦门市户籍的无房家庭可以购买,没有收入限制。
李本年表示,国家以共有产权的方式配售保障性住房处于试点阶段,目前市民仍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愿望,今后政府在推进保障性住房时也可能需要回笼资金。所以,法制委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共有产权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配售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和分配程序、具体实施的时间等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