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京华时报
海都讯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日前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近日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史上最严”法典引发关注,其中,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官员表示,个人的微博、微信不能当做食品交易平台,微信等第三方若参与卖食品也要承担责任。
对于第三方平台如何界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表示,实际上指第三方经营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这个平台能够生成合同,能够进行网上支付结算,以及网络交易最后的订单,提供了一个比较完善的交易平台,而且是持续性的,而不是个人之间的交易。
那么,淘宝、一号店、京东和微博、微信的第三方连带责任是否有所区别?
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副司长陈谞表示,搭建一个购物的平台进行交易的才是真正的第三方平台。至于个人的微博、微信不能当做一个交易平台,而是个人的朋友圈子。
通过微信完成的网络食品交易,如果出现问题,微信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表示,微信若参与交易其中,要承担责任。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认为,有一些微信账号是以销售为目的的个人经营行为,是一个第三方,因为他和供应方有关系,跟他的客户也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营的是食品,就需要注册,就是一个网店,就要接受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