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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3版: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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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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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将强制退市
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N新华社

海都讯 在两年前的退市改革未见明显实效之后,中国证监会4日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再度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

相比现行制度,4日出台的方案提出实施主动退市,明确欺诈发行要强制退市,并对重大违法退市的民事赔偿做出了安排。

欺诈发行

一年内退市

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列入强制退市的范畴是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

根据退市方案,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并在一年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实际上,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于“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的相关规定。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标准,A股市场上被查处的造假者从未被清除出去。去年的万福生科欺诈发行案震惊整个市场,可是造假公司依然苟活于股票市场当中,这让退市制度陷入尴尬境地。

违法公司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一直以来,如何做好投资者保护是退市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在引入重大违法退市标准之后,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对此,邓舸说,为了妥善处理退市与民事赔偿的关系,退市方案突出强调了“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而非“退市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退市方案还强调要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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