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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2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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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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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首例外国人醉驾宣判
一审被判拘役3个月、驱逐出境

N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魏明东 邓云珠

海都讯 越南小伙在南靖打工,结果无证醉驾。

日前,南靖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外国人醉驾案,越南籍男子韦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驱逐出境。据悉,这是漳州法院公开审理的首例外国人醉酒案件。

今年20岁的越南男子韦某,2013年9月8日入境后,到南靖县丰田镇一家工厂上班。今年2月16日20时许,韦某和自己的几个工友小聚,喝了三杯散装白酒后,韦某独自一人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出去兜风,行至319国道丰田高速路口处时,韦某酒劲发作,失去平衡,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后经过路群众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发现韦某一脸酒气,将其带回派出所,后经鉴定,韦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3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7月10日,南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为了方便沟通,法官特意为韦某安排了一名越语翻译,为韦某进行同传解释。

法院审理查明,韦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韦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应酌情从重处罚;由于韦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在审理期间,预缴相关罚金,因而可从轻处罚。

经办法官介绍,我国是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了罪,除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接受我国的法律制裁。“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因此,刑法没有把“驱逐出境”列入一般刑种体系中,而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维护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决定是否判处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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