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志坚 实习生 蔡惜雯 通讯员 湖法宣
海都讯 2012年年底,厦门的林女士向黄某经营的家具店订作了一批木制家具,总价款13900元,同时约定使用某品牌多层实木板。直到2013年年初,黄某陆续将家具成品交付林女士,安装在林女士家中。林女士发现家具一直散发着刺激性气味,怀疑板材有质量问题。经向品牌板材经销商询证,林女士发现这些家具使用的板材均非约定品牌的多层实木板。
此后,林女士多次联系黄某要求解决,也曾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但黄某否认消费欺诈行为,拒绝承担责任。僵持不下后,今年4月份,林女士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了法院。
后经法院调查,黄某在制作家具的过程中,因某品牌板材数量不足,厂家补货又不及时,在工期较紧的情况下使用其他品牌的多层实木板。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女士要求退货是因为黄某违约在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某品牌的多层实木板。最终,一审判处黄某将林女士家里的木制家具拆回并退还订作款13900元,并赔偿林女士合同价款一倍金额的赔偿款13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