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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26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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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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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农村户口小伙车祸遇难
脱离农业生产按城镇标准赔偿

N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张桂芳 吴素芬

海都讯 南靖一农村户口的小伙因车祸身亡,但云霄法院判其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来,小伙从事营运事业,已脱离农业生产。

昨天,该南靖小伙的家属到云霄法院领取了赔偿款,并为法院送上锦旗。

去年12月16日晚上9时许,南靖的小简拉了一车鱼,要到广东交货。途经国道324线397km+200m路段,他的车跨越中心双实线占道,与对向刘某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小简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小简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小简家人将刘某及刘某所开的肇事车车主、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城镇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300464.95元。

但三被告认为,小简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简家提供了小简生前的汽车登记证、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等,证明小简自2012年2月份起,购置2部营运货车从事货运经营,已连续一年以上在漳州芗城金港农副产品综合市场从事生鲜鱼运输业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可以认定小简生前从事货物运输个体经营工作,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以非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相关赔偿标准,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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