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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26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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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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碾压行人后逃逸 肇事者自首不捕

N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陈鸾英

海都讯 横过道路时,不慎被一辆轿车撞倒,尚未挣扎爬起,又被一辆疾驰的轿车碾压致死。轿车司机当场逃逸,后受良心谴责,自动投案。昨日,海都记者从南靖检察院获悉,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对肇事司机吴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3年年底的一天晚上,王某驾驶轿车沿国道319线由漳州往龙岩方向行驶,途经龙山法庭路段时,碰倒邓某。

王某下车查看,发现邓某伤势较严重,还能动弹,但无法起身,便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就在王某从后备厢取出有警示作用的三脚架时,吴某驾驶一辆轿车疾驰而来,等发现路上躺着的邓某时已经来不及,车辆径直从邓某身上碾过。

吴某在惊慌中逃逸。之后,遭到良心谴责,他又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鉴定,吴某有逃逸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鉴于吴某投案自首并和死者家属已经达成具体赔偿协议,先期赔偿了3万元,取得对方谅解。如今,矛盾已经化解,无逮捕必要,故作出以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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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无逮捕必要?

经办检察官介绍,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必须进行有无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审查后认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反之,若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具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损失等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时应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待侦查终结后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不批准逮捕并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吴某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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