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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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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韩影 泉州李女士:去年,我买了一套复式商品房,房地产公司和我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约定我购买的是顶层复式楼房,还送天台花园。但交房后,房地产公司并未按约定赠送天台。我起诉到法院,法院却判决房地产公司赠送天台条款无效,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这样判决合理吗?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吴家洪:根据《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楼房天台应属于整栋楼房全体所有人或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而不应属于某个业主所有。房地产商将天台赠送给你,构成对其他购房者天台使用权的侵害,因此赠送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公司赠送天台的行为无效,双方都有过错,但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地产经营者,对房地产专业的法律应当熟悉,因此,他们的过错程度较大,他们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实,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的规定,应当给你一定的经济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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