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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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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通讯员 陈碧梧 陈庆玉 海都记者 董加固 海都讯 前日,泉港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酒后放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郭某今年50岁,泉港峰尾人。今年1月25日晚8时,他酒后被堂亲等人堆放的竹子绊了一脚,本来就对对方自行将竹子堆放在他家屋外空地不满,郭某便将油漆泼在竹子上点燃。火被对方及时扑灭。 灭火后,郭某当场承认放火是自己所为。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案发现场北侧为树木,东侧、南侧、西侧均为房屋。案发后,郭某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对方表示谅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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