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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29版:民生/小鱼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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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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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公交车 乘客自行找零遭拒
乘客认为不够人性化,律师称,乘客有义务备零钱,公交公司没侵权
邦邦出街
热线95060

N海都记者 方锦燕 黄一红 林深圳 杨清竹 文/图

海都讯 昨天中午12点左右,漳州市民严先生从市区人民广场站,乘坐1路公交车至军分区站,全程票价两元,因为没有零钱,严先生投了一张5元,准备从后面上车的乘客手里收回3元。谁知才刚收回1元,就被司机制止了。

严先生说,虽然车上也有提示“自备零钱,概不找零”,但他认为漳州公交不够人性化,在厦门等地乘坐公交车,是可以这样做的。

对此,漳州市公交公司总经理杨榕说,若乘客不慎误投了50元、100元的钞票,经核实后,公交公司可以退还。但按照省公交协会约定,无人售票公交车概不找零钱,这一点公交公司早做了大量宣传,并且在公交车上也有提醒标志。如果许多乘客不自备零钱,都到车上找零钱,最终会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因此,出于规范管理的需要,公交公司一般不允许乘客上车找零钱。

昨天下午,海都记者采访了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吴文都律师,他称,乘客面对公交公司的“自备零钱,概不找零”的要约,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乘坐此公交车。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无人售票公交车的“自备零钱,概不找零”的告示,包含有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一旦乘客上车,乘客就与公交公司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立即生效。公交公司有义务按公交路线运行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乘客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备零钱,承担“概不找零”的风险。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或解除。“自备零钱,概不找零”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公交公司并无侵犯乘客权益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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