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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27版:民生/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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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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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小车撞伤人 卖主成被告
法官说,未年检的小车不得转让,否则转让人要担责
美瑞/漫画

N海都记者 曾炳光

海都讯 2010年,南靖人小发(化名)花1500元买了辆小车,4年后,当废品卖给了小龙(化名)1000元。但他做梦也没有想到,这当废品卖的车,竟然出了车祸,自己还成了被告。

昨日,漳州南靖法院判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司机小肖(化名)赔偿10万余元,小发和小龙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来,这辆当废品卖的小车,已经四年没有年检了。法官说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也不准转籍。

【案件回放】

当废品卖的小车撞伤人 卖主成被告

事情得从今年1月12日说起。当晚7点多,小肖从小龙那开走一辆小车,与小英(化名)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小英被撞伤,住院治疗了26天。事后,小肖弃车逃逸,被抓。

交警部门认定,小车逾期未年检,且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小肖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小英鉴定为十级伤残,附加一个十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期限90天。据了解,肇事车辆是2014年1月9日,小发以1000元当废品卖给小龙的。

4月8日,小英将肇事司机小肖、原车主小发和实际所有人小龙一起告上南靖法院,要求小肖赔偿其损失12万余元,小发、小龙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焦点】

实际所有人出借闯祸 转让人也担责?

经法院确认,小英的各项合理损失是10万余元。小龙早知道小肖没有驾驶证,在本事故发生之前,曾多次将车借给小肖驾驶。

显然,无驾驶证的小肖闯祸,与实际所有人小龙出借有关。那转让人为何也成了被告?

法庭上,转让人小发也对此进行了辩说。他说,事发时,自己已把车当成废品,以1000元卖给了小龙,让小龙拆零配件使用,而不是用于运营。而且卖车前,他自己已有一年时间没有使用。小龙才是小车的实际所有人。

小龙则认为,小英应该找小车的登记所有人索赔,自己和小发之间的转卖,双方只是口头协议,这种买卖关系是无效的。

原来,这辆小车是2010年年底,小发以1500元通过中介买的。车两次转手期间,小发、小龙都没有办理车辆登记过户变更手续,也未对该车进行年检,也没有购买第三者强制险及第三者商业险。

【法官说法】

实际所有人未投交强险 负连带责任

未年检小车不准转籍 否则须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英的损失,应由小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龙是小车实际所有人,未依法投保强制险,因此,首先应在强制险限额内与小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次,小龙将车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小肖,对本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小龙应该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英的损失是10万余元,没有超过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2万元。因此,小龙应对小英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关于小发,法官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也不准转籍。本案中,小发从2010年年底购买该车后,已连续超过4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无故未将车送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小发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由于小发通过中介买车时,该车尚未超过年检周期,也未达到强制报废条件,小车登记所有人对本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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