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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30版:同城/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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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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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为开证明材料
授意员工托人造假章

N海都记者 陈志坚 通讯员 湖法宣

海都讯 为“造”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厦门一公司老板胡某授意员工朱某铤而走险,两年里委托他人伪造派出所印章12枚。

日前,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胡某、朱某一审均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查,胡某的公司在厦门机场有维修业务,他公司的员工要经常出入机场,但需持有通行证。而办理通行证需要员工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但胡某的员工都是来厦务工人员,让员工回老家办理这些材料不现实。因此,胡某就有了上述做法。

湖里法院认为,胡某和朱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且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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