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炳光
海都讯 土地转包他人使用,约定租期至政府收回时终止,后土地被政府征用,土地补偿款竟被承租人领走,他状告承租人不当地利。
昨天,龙文法院判令,承租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土地补偿款6.5万元。
2000年7月,张某与张某泉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将位于龙文区浦口村的一亩五分田地转包给张某泉使用,租金每亩10000元,合计15000元,使用时间直至政府收回为终止。去年2月,该土地被依法征用,土地补偿款每亩43600元,合计65400元,由张某泉向浦口村民委员会领取。经张某多次催要,张某泉拒不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