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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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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肖和勇 海都讯 昨天,漳浦法院判决,漳浦人刘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去年12月5日晚,刘某和朋友在喝完酒后,骑摩托车在漳浦古雷港区医院门口路段,追尾一辆小车。刘某摔倒在地,受伤流血。民警赶来时,刘某又害怕自己酒后驾车被处罚,先是拒绝民警对其救护并阻挠民警处置事故。民警多次劝告,但刘某及其朋友仍然使用暴力手段推搡拉扯执法民警。其间,刘某用拳头击打民警小陈的面部,致其鼻子受伤流血。后民警合力将刘某制服。 经鉴定,民警小陈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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