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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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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曾炳光 海都讯 离婚仅两个月,漳浦女子小丽将前夫小文告上法庭,因为对方承诺的离婚补偿金迟迟不兑现。昨日,法院一审判令要求小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把钱付给前妻。 今年2月10日,小丽和小文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小文给小丽2万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并且必须在离婚后10日内支付。 10天后,小丽并没有收到前夫的钱。小丽催了,小文依旧不给。今年4月,小丽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小丽、小文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登记离婚时约定由小文给小丽经济补偿2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付款时间届满后,小文拒不支付,小丽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在小丽请求小文支付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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