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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30版:同城·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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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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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给醉酒人,对方车祸遇难
善意借车者也要担责

N通讯员 陈立烽 王智裕 海都记者 简伟雄

海都讯 今年1月26日,是武平的李某所在村的节庆日,李某在家喝了不少酒。当晚9时,他又接到朋友的电话,决定去县城玩,于是向同村的朱某借车。碍于情面,朱某将由自己保管使用的轿车借给了李某。

随后,李某驾车往武平县城驶去,途中车辆驶出左侧路外掉转车头,碰到路边的高压电杆,李某不幸当场遇难,车辆严重损坏。

经检测,李某的尸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5.65mg/100ml,为醉驾。

武平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而事发当天是村里的节庆日,朱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在借车前喝了酒,却仍将自己保管使用的轿车借给他,虽为善意出借行为,但对李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也存在过错,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近日,判决朱某赔偿李某近亲属因李某死亡的各项损失的20%,即62515.8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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