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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7版: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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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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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短信 未同意接收不得发
工信部起草短信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N中新

海都讯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昨日消息,为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包含短信息服务规范、商业性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意见稿》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采用人工收集、在线自动收集、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电话号码用于出售、共享和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息。

《意见稿》同时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接收者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

工信部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受理中心举报。

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用户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处理。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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