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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36版:财经/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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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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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用券“次日才能用” 过了夜里0:00生效吗?

N海都记者 李秋云 通讯员 杨思默 黄鹏昌

海都讯 一些餐厅、娱乐场所的现金抵用券存在限制条件,比如,消费额度、使用时间等。几天前,鲤城工商12315接到一起投诉,消费者在使用一张“次日才能用”的抵用券时被商家拒绝,而争论焦点在于“次日”怎么理解。

11月14日晚上8点多,市民黄先生和朋友到鲤城区兴贤路的合乐欢KTV消费,商家赠送了一张300元的啤酒券,券面上写着“发券次日起可使用”。“次日,按我们的理解,当然就是日期上的第二天咯。”到了凌晨1点多,黄先生就想把这张啤酒券用掉,想向商家兑换啤酒,但遭到拒绝。随后,黄先生拨打12315投诉至工商部门。

鲤城工商局江南工商所介入调解后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次日”的理解不同。消费者黄先生认为,次日就是第二天,从日期上来说,14日去消费,15日凌晨1点多自然就是“次日”;而KTV方面却解释,这个次日是指24小时后再次消费才算。经工商调解,黄先生同意再次消费时再抵用这张啤酒券。

不过,当抵用券的使用条件同时存在几种解释,应该适用哪种解释?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涂宗全律师分析说,从抵用券上的内容来看,黄先生和商家方面的理解其实都说得通,一个是日期上的第二天,一个是明晚或明晚以后。抵用券上的条款是商家自己制定的条款,当这种条款存在两种或多种理解时,商家应选择不利于自己一方的解释。以黄先生遇到的情况为例,应适用利于消费者的这种理解,消费者在15日凌晨1点有权要求商家兑换这张抵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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