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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闽求律函字第125号 福建省昌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经审查南安市国土资源局所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贵司2012年4月分别与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四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35058320120426G052 、35058320120426G053、35058320120426G054、35058320120426G055,以下简称合同),至今尚欠应缴土地出让价款人民币柒仟叁佰伍拾柒万元及滞纳违约金。之前,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已多次催促贵司,但贵司均拖而未履行合同义务。本律师作为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常年法律顾问,受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特再发函公告通知如下: 请贵司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内缴清尚欠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应缴所有土地出让价款及滞纳违约金。否则,超过期限,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特别提示:南安市国土资源局保留根据法律和双方所签订合同约定对贵司的所有权利主张,本律师函不构成南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贵司其他未主张权利的任何放弃。 委托人:南安市国土资源局 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 律 师:黄志明 2014年11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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