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群
离婚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无可厚非。但李先生因为儿子、儿媳离婚,一套由他出钱购买的房产却被判财产分割给了儿媳妇。李先生起诉,认为这并不是儿子和儿媳的共同财产,这种行为侵犯到他的权益。但是,他的诉讼却以败诉告终。
为儿子买的房产被分割
诉讼的房产是1999年购买的。李先生说,当年买房的时候,儿子还在读大学,还没有能力赚钱,房子的首付款都是由他支付,包括每个月的按揭款。之所以把房产证登记在儿子名下,就是想到将来过户给儿子不仅手续麻烦,而且还要花钱。2003年李先生的儿子结婚,为了避免纠纷,李先生说,在儿子、儿媳结婚前,就和儿子、儿媳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说明这套房产是他本人出资购买的,出租的租金由李先生收取,并约定李先生具有处理该套房产的权利。
但2010年儿子、儿媳离婚,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经过法院调解,把李先生所购买的这套房产分给女方。这件事情,李先生的儿子一直瞒着李先生,直到2013年3月份李先生才知道儿子离婚并把名下的房产分割给对方。
李先生认为,儿子、儿媳离婚协议损害了他的利益。因此,他在去年的3月9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讼争房产归他所有。但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表示,自己不服判决又提起了上诉。法院重审后,李先生即撤回起诉。重新收集证据后,在2013年12月30日,李先生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儿子、儿媳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中,诉讼房产归儿媳所有的判决。但法院还是不支持李先生的主张。
撤销之诉存在六个月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讼争房产产权均登记在被告名下即原告儿子名下,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被告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能,被告在离婚时对讼争房产进行处分并无不当。李先生提交的《协议书》等证据仅证明讼争房产由李先生出资购买,并约定讼争房产的使用、收益,但不能证明讼争房产归李先生所有。
此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在诉讼时效内提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李先生当庭陈述对儿子、儿媳离婚纠纷刚开始不知道,直到2013年知道后才提起所有权的相关诉讼。而自李先生在2013年3月9日提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至2013年12月3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六个月,且上述的六个月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所以李先生请求撤销之诉,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需及时维权
对此,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吴庆瑞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的诉讼法,在不同的情形下,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程序有所不同,在不同的主张与程序中,诉讼时效也将有所不同。市民出现类似情况,应当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依法定程序提出诉求主张,以免超过时效,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