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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C05版:漳州房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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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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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交房后漏水
开发商仍需赔偿购房者损失

(网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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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陈群

市民陈先生在某小区购买了一间门店,但交房以来,该店面出现了大面积漏水、墙面脱落。而因为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及时维修,导致陈先生收房以后一直未能出租出去。陈先生愤愤不平地将房地产开发商告到法院。交房后门店出现漏水现象,房屋开发商该不该赔偿业主的相关损失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缮房屋并承担陈先生收益损失。

门店漏水开发商遭起诉

2008年1月,陈先生分两次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合计686270元,购买一间门店用于出租经营。

陈先生称,这间店面是现房,交房后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在其中,开发商对其购买的房产做出了质量保证。但交房以来,这间门店却出现了大面积漏水、墙面脱落,导致店面无法使用。他多次向物业打电话,向开发商要求维修,直到2014年6月初,才进行维修,但还是无法修复,漏水现象依然存在。陈先生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房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该房产根本无法正常使用。于是,陈先生把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修缮诉讼房屋,并承担收益损失,要求从交房之日起到维修检验合格为止,按同路段的租金赔偿。

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辩称,陈先生购买的房屋存在漏水的问题导致不能出租与事实不符,开发商认为,因为涉案房屋位置较偏,附近的店面都无法出租出去,与漏水没有必然联系,同时陈先生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漏水与出租不出去有直接关系。开发商认为涉案房屋确实存在轻微漏水,但不影响使用,且该现象这两年才出现,交房时并未漏水。涉案房屋从未出租过,因为长期未使用,才较为潮湿。并表示,墙角地方的伸缩缝因为时间久了老化了,才出现漏水。此外,开发商方面认为,2013年6月才收到陈先生的投诉单,已经过了保修期,此前是否有电话联系维修事宜,开发商并不清楚。

漏水造成损失开发商负全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以及门店存在渗漏水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开发出售的门面房应按国家行政法规履行房屋保修义务,向原告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支付相应维修费用,对于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营性收益减少的损失,被告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涉案房产漏水发生的最早时间,而涉案房产的屋面防水保修期至2013年1月24日才届满,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接收涉案房产时即存在漏水,也未能证明其在2013年之前曾就房产漏水事宜向被告主张维修,故被告应自保修期届满后即2013年1月25日起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在彻底断绝涉案房产渗漏水源前,就是修复工程实际完成前,涉案房产质量瑕疵仍然存在并影响原告的使用、出租,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

□律师提醒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追责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叶庆瑞律师表示,按照我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和国家建设部《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相关规定,在正常使用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为5年;而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同时,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超过保修期,但非所有人、使用人不当行为或房屋自然老化的原因,而是因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仍应当承担交付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条件的违约责任。而本案中的房屋开发商没有及时维修及履行合同约定相关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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