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加良 通讯员 王亦灵 林志南 林毅 文/图
海都讯 昨天上午11时许,龙海市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内,清脆的法槌声响起。刚刚结束的庭审,为被重金属废水污染过的南溪,赢得了20万元的环境修复资金。
早些时候,两名泉州人洪泉明、姚庆辉,因开办皮革厂向南溪排放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坐上了被告席。同时,龙海市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两人赔偿20万,修复受破坏的南溪生态。
昨日,龙海市法院官方微博直播了该案庭审。据了解,该起民事案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福建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首例案件,也是龙海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向龙海市法院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
皮革厂8000吨污水直排南溪
污染物超标3倍多
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12日间,泉州人洪泉明、姚庆辉伙同他人在龙海浮宫镇溪山村,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龙海市振发供水有限公司一楼作为厂房,开办皮革加工厂。没有建任何污水处理设施,他们就擅自从事皮革鞣制加工,生产蓝湿皮,直接将含重金属的废水排放至南溪。
2013年4月2日,刚开始生产没多久,该皮革厂就被龙海市环保局责令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被告洪泉明供述,“因为大笔资金已经投入进去,所以就应付环保部门说要停工,后又接着生产”,直到今年3月12日被福建省环境保护厅查获,改由省环保厅挂牌督办。
经对其外排废水采样监测,该皮革厂外排的鞣制废水总铬浓度为155毫克/升,外排的地面清水总铬浓度为1030毫克/升,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据龙海市检察院调查,两被告共非法向南溪直排废水8000吨左右。
庭审:
皮革厂两负责人获缓刑3年
当庭付清环境修复费用20万
昨日,龙海市法院官方微博直播了该案庭审。福建省检察院、漳州市检察院、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局、渔业局等12家行政执法单位和龙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20余人应邀观摩。
庭审中,龙海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基于刑事部分的指控,为治理受污染的水域,根据龙海市环保局的测算,以每吨排污费应收额25.47元计算,两被告排放8000吨废水,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治理环境所需费用20万元。
经法庭调解,两名被告与原告龙海市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两名被告当庭付清20万赔偿款,该笔费用将由检察院缴交至公益基金账户。
刑事指控方面,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洪泉明、姚庆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能与公益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治理环境所需的费用20万元人民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龙海市法院分别判决被告人洪泉明、姚庆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各两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
延伸:
涉环境案件近年增多
龙海拟建环境资源审判庭
龙海市法院统计数字显示,近三年来,该院共审结涉及环境资源审判案件241件,案件收结数逐年增加。龙海检察院的数据也显示,今年该院经办的涉及环境污染案件共8起,涉案15人。
今年6月5日,陈明污染环境一案,龙海法院将检察院提起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与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合并审理,对被告人陈明既判处有期徒刑,又责令其投放28万条鱼苗修复水域,成为全国首例以“放鱼治污”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案例。
下一阶段,龙海市法院将推进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进一步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庭审模式,构建和创新生态司法保护模式,把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融入贯彻到涉生态案件的审理,丰富并拓展生态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和发展空间。
□观点
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
公益诉讼即为实现和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大致来说,可将公共利益界定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公益诉讼应是为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针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违法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郑红认为,当前,环境污染、侵害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日益增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在公民维护公共利益动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失职渎职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从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角度,积极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公共利益,是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检察日报》2014年12月5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