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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9版:漫读·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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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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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钩沉
开车不带驾照 解放前怎么罚

N潘光贤摘自《华声》

1928年,北平市政府出台《交通守则》:“若须在北平市内驾驶汽车,须持有驾驶执照,无执照者罚银十元,已领执照而驾车时不携带者罚银四元。”没有驾照就上路,罚你10块大洋;有驾照却不带驾照,罚你4块大洋。

1932年,汉口市政府出台《市街交通管理规则》:“汽车及汽力脚踏车司机应向公安局登记,并考验合格,发给执照,方可驾车。无司机执照者罚银十元,已领执照而驾车时不携带者罚银三元,借用他人执照者罚银五元,另将该执照吊销。”汽力脚踏车就是摩托,无论开汽车还是骑摩托,都要经过汉口市公安局登记,都要考取驾照,否则罚款10块大洋。如果你考了驾照,开车或者骑摩托时没有带在身上,罚你3块大洋。如果你借用他人的驾照,罚你5块大洋,同时将所借的驾照吊销。

1943年6月22日,蒋介石给重庆国民政府下达了一份手令:“凡汽车司机均须持有驾驶执照方可准其驾驶,至于外籍司机,其欲在我国境内驾驶者,不论其有无本国执照,均须经我国政府之核准,领得我国执照方准行驶,否则概予取缔,希即拟定条例实施为要。”蒋介石的意思是说,不管你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你在中国开车,就不准无照驾驶。

由此可见,在解放前开车一样要带驾照,不带驾照一样会受罚。

(文/李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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