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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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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海都记者 曾炳光 海都讯 昨日,海都记者从芗城检察院、法院得到证实,原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监察总队副主任科员林某玲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另两名共犯刘某楚、杨某荣犯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并处没收财产。 2011年5月至2013年初,林某玲分别与刘某楚、杨某荣共谋,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者单独收受鉴定当事人钱财17起。其中有两起就跟漳州有关。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刘某楚、杨某荣,收受他人送予钱财共计人民币1566000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某楚利用林某玲的职务便利,与林某玲共同收受他人送予钱财共计人民币1246000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某荣利用林某玲的职务便利,与林某玲共同收受他人送予钱财共计人民币160000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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