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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26版:城事/相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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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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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出租车相撞 致3死2伤”追踪
12名责任人被纪检部门查处
事故被安监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事发出租车不合标,司机无从业资格证且超速
本报去年7月25日报道

N海都记者 史国亮

海都讯 记者昨日从泉州市安监局获悉,经调查认定,安溪县城厢镇去年“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出租车司机驾驶机件不合标准的机动车上路,且超速行经急弯下坡路段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去年7月24日,在省道308线安溪县城厢镇经兜村路段,一部出租车撞到中央隔离护栏后,又与一部中巴车相撞,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伤(详见本报去年7月25日报道)。

在安溪县城厢镇“7·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调查组经调查发现,出租车驾驶员陈某峰持有准驾“C1”驾驶证,但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非本车核准驾驶员。

而经司法鉴定,出租车部分轮胎台面花纹已超限磨损,不符合车辆安全使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陈某峰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6.88mg/100ml,未涉嫌酒后驾车,中巴车司机胡某林血样未检出乙醇。

调查中认为,陈某峰雨天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经急弯下坡路段,未能降低行驶速度,超速行驶(GPS显示时速106km/h,限速60km/h),操作不当,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间接原因为闽兴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不到位;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安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出租车辆的监管不到位。

据悉,泉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泉州市安监局对安溪县闽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由安溪县人民政府给予安溪县交通运输局、安溪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2个单位通报批评;由安溪县公安局依法对闽CT3××8号出租车承包者、私自聘请无出租车从业资格证的林某水进一步调查处理;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包括安溪县闽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溪县运输管理所、安溪县运输管理所出租汽车和城市公交管理股、安溪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中队、安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秩序管理中队在内的12名相关负责人予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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