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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24版:城事/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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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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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道路中间 立数十米‘广告墙’”追踪
广告牌未经审批 要限期拆除
漳州市执法局要求开发商在3月13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强拆

N海都记者 吴芳 梁政

海都讯 龙文区荣昌东方广场,小区正大门主干道的路中央,立起了四五十米的广告牌。开发商荣昌(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立广告牌是为制止业主在道路两边乱停车,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但业主认为,设立广告牌使道路变窄,反而影响了出行(详见本报3月10日A26版报道)。

昨日,龙文区城管执法局人员到现场调查,认为广告牌设立位置不妥,属违规占道;漳州市城管执法局已开出通知单,要求开发商在3月13日前整改完成。

【部门】

广告牌未经审批 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

对于业主们投诉开发商私自设立广告牌,荣昌(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营销部严经理回应,这些广告牌并不是新设立的,之前立在路边绿化带上,后鉴于这段路乱停车现象严重,经物业反映并提议,开发商才将广告牌挪到路中。此时要移除广告牌,还得看停车乱象什么时候变规范。小区荣昌物业许主任也称,“广告牌不能拆”,他坚持认为,这是解决小区道路停车乱象的最好办法。

昨天,龙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小张告诉海都记者,经执法人员前往勘查,认为该广告牌设立位置不妥,有违规占道之嫌,已于前天通知开发商销售部门进行拆除整改。如果没有进行整改,执法局将依照规定强制拆除。

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告科主任韩国称,该广告牌没有审批手续。即使是公益性广告的设置,都需要向市执法局报备。广告科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由于开发商并未喷绘广告内容,先按构筑物违规搭建要求其整改,当下已开出通知单,要求开发商在3月13日前整改完成。

【律师】

未经过半业主同意 已侵犯业主共同权益

对此,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罗平律师称:开发商在小区公共道路设广告牌的情形,侵犯了业主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房屋建筑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除此之外,对房屋以外的共同部分,如房顶、露台、小区绿化等,也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利。小区通道、绿化、设备等配套,一般开发商在建房时,已经把这部分的建安成本摊在了业主购房的价格中,因此归全体业主所有,享有共同使用权。交房后,在公共领域建构得征得至少一半以上业主的同意。未经业主同意,开发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业主们的共同合法权益。

依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有一定高度的广告牌,应获得部门的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缺一不可。如果没有,业主们有权向执法部门进行投诉,或通过法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另外,物业和业主之间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在业主权益被侵犯时,物业有义务及时维护和管理,向开发商反映和建议,起到沟通和协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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