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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ZA02版:同城/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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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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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大调整

N海都记者 黄颖 通讯员 翟玉柱

海都讯 为减轻城镇职工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漳州市将从本月起调整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此次调整包括下调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基层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比例,启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办法,调整重大病种住院报销比例。

漳州医保连续三年调整医保待遇,此次调整幅度较大。据测算,此次调整,将为参保患者减轻负担7583.88万元。

●下调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维持800元不变;二级医疗机构由500元下调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300元下调为0元。

●调整基层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负担比例

调整一级、二级医疗机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的个人负担。甲类项目全额报销;二级医疗机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下调5%。一级医疗机构乙类药品自付比例5%的调整为0,自付比例10%和15%的调整为5%,自付比例为20%和25%的调整为10%。

●启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办法

一级及以下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次按目录内50%报销,单次限额50元,年度限额500元。

●调整重大病种住院报销比例

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治疗和器官移植的手术及术后抗排异的治疗费用,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以下,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目录内医疗费用统一按90%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商业补充保险最高限额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目录内再给予100%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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