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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7版:大泉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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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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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之争迎最后决断

N海都记者 陈东升

海都讯 乔丹体育和飞人迈克尔·乔丹长达三年的官司走到了最后决断时刻。近日,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的系列商标之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对34起案件进行了集中审理,双方围绕“乔丹”系列品牌是否侵害了公共利益,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继续展开激烈争论。该案并未当庭宣判,但对于一直在IPO道路上受阻的乔丹体育来说这或许是个好消息,因为一旦宣判就意味着乔丹体育和飞人乔丹的法律纠纷彻底结束。

诉方提新证据 未被法院采纳

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的纷争,已经演化成一场大规模的商标之争,迈克尔·乔丹与被授权使用“Jordan”品牌的耐克公司曾先后提起80余起行政诉讼。此前,迈克尔·乔丹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系列商标,但被驳回。随后,迈克尔·乔丹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其中32起为乔丹本人起诉,2起为耐克公司起诉,案件一审均败诉。此次二审,北京高院将34起案件合并审理,庭审主要围绕“乔丹”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展开。

此次诉讼的焦点,仍是围绕着“乔丹”商标是否应该被撤销这一问题展开。耐克公司一方提出,迈克尔·乔丹是家喻户晓的篮球明星,乔丹体育公司销售的是体育用品,在同一领域使用“乔丹”名称必然会使得消费者产生联想。此外,乔丹体育公司还将乔丹的球衣等均进行了商标注册,明显就是要傍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谋取不当利益、误导消费者,已经对公共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

作为被上诉人的国家商评委则认为,“乔丹”是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中文翻译,乔丹体育公司在使用中并没有刻意将“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本人相联系,其使用至今也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并不构成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在法庭上,耐克公司还提交了两份调查报告作为新证据。这两份调查报告显示,通过对五大城市随机调查,有63%的人认为“乔丹”品牌指向的就是迈克尔·乔丹本人。不过这份证据由于不符合举证规则,法庭当庭宣布不予采纳。

聚焦商标侵权 或成同案风向

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所提代理意见也正是围绕“乔丹”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展开。该代理人称,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了一系列与迈克尔·乔丹紧密联系的标志,并围绕迈克尔·乔丹搭建自己的商业模式,注册了其子女的名字,注册了其球衣号码等。

同时,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还当庭出示了一份“乔丹”商标形象与迈克尔·乔丹一张公开的灌篮照片的比照图。根据这份比照,其代理人提出,虽然乔丹公司的企业形象是一张剪影,可这个形象的姿态、身体部位的夹角等细节都与迈克尔·乔丹的灌篮照片高度近似。而且迈克尔·乔丹的这张照片拍摄于1997年,随后被公开刊登在相关刊物上,而乔丹体育公司1998年就注册了这样一个高度近似的形象,在此之前从未使用过。

对此,国家商评委回应称,诉争的形象只是剪影,且动作形象较为普通,不能以此就认为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乔丹体育公司同样认为,涉诉的运球剪影是一个常见运球动作的剪影,是他们综合多个运球动作设计制作的。迈克尔·乔丹可以对他的照片主张肖像权,但是对于一个剪影是无权主张肖像权的。剪影不涉及容貌特征,不具有肖像权。迈克尔·乔丹想要垄断这个运球的动作,就应该去把这个动作注册并使用。

当日庭审双方激辩三个多小时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事实上,“乔丹”商标之争已经成为商标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在此之前也有阿迪达斯和阿迪王的类似案例,不过业内人士均认为乔丹的案件应该不可能会像上述案件一样达成庭外和解,“乔丹”案更具典型性,它的宣判或许将成为国内类似案件今后判定的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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