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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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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理达(潘理达洗沙加工场投资人): 经本机关调查核实,你投资经营的“潘理达洗沙加工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及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经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我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你送达《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丰环罚字〔2015〕4号),你拒绝签收,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限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潘理达洗沙加工场的生产(经营)并在十五日内到丰泽街兴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丰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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