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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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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海都记者 简伟雄 海都讯 购买土制鞭炮,燃放时被炸伤眼睛。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商家孙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赖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7万元。 2014年2月12日,赖某受人委托,到孙某食杂店,花了28元,购买了一串土制大鞭炮。两天后,赖某直接用香烟点燃鞭炮时,被炸伤了右眼,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一直协商未果,赖某便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因本案孙某无法指明其所出售伪劣鞭炮的生产者和供货者,作为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赖某明知所购买的鞭炮系无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无合格证,且在燃放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孙某的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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